刑法学期末复习习题及答案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2017-01-28 09:56 

第一节 习题

一、判断题
1.某甲向某乙讨债不成,遂将某乙劫持并关押数月。某甲的行为是继续犯。( )
2.区分一罪及数罪的标准是结果的个数。( )
3.某甲与某乙为琐事发生争吵,某乙气急之下朝某甲右眼打了一拳即要退回屋内,某甲追上朝乙胸部打了一拳,某乙倒地,因反射性心跳停止而死亡。某甲的行为在刑法罪数理论上属于结果加重犯。( )
4.刘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丈夫责骂,与刘某中断了关系,刘某怀恨在心。一天下午,刘某将李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丈夫杀害。刘某的行为属于连续犯。( )
5.被告人林某自从有了“外遇”以后,向妻子王某提出离婚,王某不答应。为此,林某对王某进行虐待、折磨,经常打骂并且不给饭吃,致使王某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数次被打成轻微伤送进医院。林某的行为属于继续犯。( )

二、简答题
1.简述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及处断原则。
2.简述继续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3.简述结合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4.简述惯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5.简述连续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三、论述题
1.试述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2.试述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3.试述吸收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4.试述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异同。

第二节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对;2.错;3.对;4.对;5.对。

二、简答题
1.答: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有: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行为特征。至于这一行为是基于故意还是过失,则应视情况而定。
(2)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数个罪名,是指异种的罪名,也就是说,一行为在外观上或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犯罪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对想象竞合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论处,即按照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答:继续犯的构成特征有: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这是继续犯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志之一。继续犯的以上四个方面的特征,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连续犯。
对于继续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继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的重要情节。
3.答:结合犯的构成特征有:
(1)被结合之罪,必需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相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
(2)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需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为一个统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3)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
(4)必须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结合犯所规定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结合之罪)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4.答:惯犯的构成特征有:
(1)惯犯必须是反复多次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地犯罪形态。
(2)构成惯犯,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基于特定的心理倾向和目的而产生的反复多次实施犯罪的同一故意。
(3)构成惯犯,必须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
(4)惯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5)构成惯犯,必须以现行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
惯犯是本来的数罪,刑法上将其规定为一罪,对惯犯应按一罪及刑法明文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予以论处。
5.答:连续犯的构成特征有:
(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
(2)连续犯必须连续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触犯同一罪名。
对于连续犯,应当按一罪从重处罚。

三、论述题
1.答: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如下: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结果加重犯的犯意可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结果也是故意;二是基本犯为故意,对加重结果则出于过失;三是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出于过失。
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是: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2.答:牵连犯的构成特征有:
(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这是构成牵连犯的主观要件,而且是认定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主要标准。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客观外部特征。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牵连的形式表现为三种:其一,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其二,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其三,复杂牵连犯在三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中分别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应当按法定刑最重的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答:吸收犯的构成特征有: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这是吸收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存在的基本原因,也是吸收犯区别于其他罪数形态的重要构成特征之一。吸收关系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
(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这是吸收犯的基本构成特征之一。
(4)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这是数个犯罪行为构成吸收犯必须具备的主观特征。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对于吸收犯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4.答: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从外观上看,这两种犯罪形态都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二者之间的重大差别在于:
(1)前者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在本质上只能构成一罪;而牵连犯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数罪。
(2)对于前者,只能按照其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处断,不得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于牵连犯,一般情况下也从一重处断,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